隱患治理制度
時間:2016-04-20 15:52:4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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隱患治理制度
第一條 為貫徹國務院《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堅決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通知》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《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》,落實“安全第一、預防為主、綜合治理”的安全生產方針,在總結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成果和經驗基礎上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條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經理統一領導,主抓安全副經理具體分管,安全處負責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。
第三條各部門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及有關文件,制定本部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治理實施細則。
第四條 各處室主要負責人是事故隱患治理第一責任人,負責本部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日常治理工作。
第五條 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安全自查自糾工作,及時發現安全管理缺陷和漏洞,消除安全隱患。
第六條 建立健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臺賬和檔案,定期針對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,并向有關部門報送。
第七條 重大隱患治理工作做到“五到位”(整改責任、措施、資金、時限、預案“五到位”)。
第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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